舆情 > 司法事件 > 正文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5起典型违法采矿案件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  2022-01-10 05:51:00
日前,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在其官方网站公开通报了5起典型违法采矿案件,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维护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秩序。5起典型违法采矿案件分别是:

中国青年网北京电日前,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在其官方网站公开通报了5起典型违法采矿案件,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维护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秩序。5起典型违法采矿案件分别是:

一是阳泉市平定县单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7人非法盗采煤炭资源案。2021年4月5日,平定县自然资源局接到举报,反映该县北庄村阳泉环发工贸有限公司洗煤厂内疑似存在一处井工盗采煤炭资源坑口。平定县自然资源局立即联合平定县锁簧镇人民政府和锁簧镇派出所进行实地核实。经平定县公安局侦查取证,确定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为相关涉案人员为单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7人,经过勘测核算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量为37714.79吨,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单价为460元/吨。经鉴定,此次非法采矿行为采出及破坏煤炭资源价值为17348803.40元。2021年7月,平定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平定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件所有涉案人员已全部依法逮捕,平定县检察院已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办理中。

二是晋城市泽州县宋某、冯某某非法采矿被追究刑事责任案。宋某与冯某某二人以泽州县晋久农业合作社修建养殖场平整场地为名,擅自在该县金村镇后峪村原废弃石场非法开采石灰岩矿,泽州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23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认定,宋某非法开采石灰岩破坏资源价值为1126020元人民币,该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4月8日泽州县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2021年6月30日,经泽州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交纳)。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三是山西某某集团和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煤炭资源案。2020年,山西某某集团和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在矿界外西北部采剥煤层,局部剥采至14号煤层底板,该矿西北部界外存在地表剥离现象,采坑东西长约1750米,南北宽约650米,水平投影面积785999平方米。经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该公司涉嫌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煤炭资源的事实成立。经核查认定,该公司在界外西北坑开采14号煤层资源总量为5.36万吨,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量价值991.6万元人民币。自然资源部门对该公司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作出责令:退回本矿界范围内开采,对界外破坏地貌进行恢复治理;没收违法所得991.6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297.48万元,共计人民币1289.08万元。该公司已于2021年5月10日将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并已退回矿界内开采并对界外破坏地貌进行恢复治理。因该公司越界开采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将该案移送和顺县公安局。

四是吕梁市交城县官庄沟张某某非法采煤案。2020年5月,交城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在该县水峪贯镇官庄沟原非法采煤井口有动土迹象。经与水峪贯镇派出所联合调查核实,张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开始雇佣翟某某和伍某某等人在官庄沟内非法采煤,开采时间断断续续一个月左右。经核算认定,非法开采破坏资源总量482.3吨,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量价值135044元人民币。交城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依法移送交城县公安局办理。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该采矿点井口利用养殖场作掩护,位置隐蔽,案件发生后水峪贯镇已组织相关部门对养殖场进行拆除。

五是长治市沁源县王某某、李某等人非法盗采铝土矿案。2021年11月15日,沁源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沁源县公安局联合执法,发现王某某、李某等人非法开采铝土矿。2021年11月16日,沁源县自然资源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公安机关同时提前介入案件查处工作。11月18日,沁源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会同属地政府相关人员对涉嫌非法铝土矿存放现场及盗采现场调查取证。经认定经计算,王某某、李某等人在该县韩洪乡上舍村非法开采铝土矿石面积238平方米,开采资源量735.66吨,价值人民币27.95508万元。目前,正在按照程序依法查处。

标签:

责任编辑:尤颖

版权和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凡来源为"新华传媒智库、江苏舆情观察、民声汇、政风热线"的稿件,均为新华报业传媒智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华传媒智库、江苏舆情观察、民声汇、政风热线"。

免责声明:本站转载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新华传媒智库及其子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者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