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周舆情概览:交警回应私家车闯红灯救人引热议
本周,省内舆情热点主要涉及交通管理、消费维权、公职人员贪污等方面问题。扬州一私家车为救人闯红灯,交警照常罚分并表示“不支持、不鼓励”引发关注,有网友认为,法理不外乎人情,对特殊状况实施人性化执法相对更合理;苏州开出首张电动自行车超速罚单备受争议,15km/h限速是否过低成为争议焦点;溧阳车主提车后发现返修单,要求经销商赔偿被法院驳回,法院判决受到舆论质疑,有网友从专业角度出发阐述缘由,逐渐消除了其他网友对事件的误解;此外,昆山交警中队会计贪污370万元被判11年,这一事件也引发较多关注,警醒反贪腐工作须长抓不懈。扬州一私家车为救人闯红灯交警回应引热议
近日,在扬州高邮市一男子为救家人连闯红灯,事后,该男子带着病人病历和医院证明,来到高邮市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受理中心,希望免于处罚,但交警明确表示:无法消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但私家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于私家车主违章驾车救人的行为,他们不支持、不鼓励,主要还是考虑到安全因素。
网友观点
@平2020江: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不是万不得已,谁会故意违章?人的生命很宝贵,如果全部按照规定流程来办,或许病人都离世了。有些事情,交警应该酌情处理!@wybjshy:交警确实应该依规给予扣分处理,同时也应该告诉司机以及广大群众,遇到类似事件,可以事先致电交警报备,甚至请交警帮忙开道,在救助病人的同时最大限度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没事找事干:公共道路上有很多车辆,别人并不知道其中有车辆在抢救病人,如果不小心出了事故,怕是得不偿失了,“不支持、不鼓励”是正确的。@小小市民:遇到类似情况,有些地方会根据车主提供的证据酌情处理,有些地方则会严格按照交规进行处罚。只能说,希望扬州的交警部门能够更人性化一些,毕竟人命关天。溧阳车主提车后发现返修单起诉经销商“退一赔三”被驳回
溧阳的黄先生于2019年花费40多万元,买了一台奥迪Q5L汽车,提车后不久,便在车里发现了一张该车辆的返修单。黄先生一家认为4S店存在欺诈隐瞒行为,且交车表签字非购车人所签,于是将经销商告上法庭,申请“退一赔三”。2019年11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经销商不存在欺诈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期间,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方代签交车表的行为确有不妥,但不会使购车人陷入错误判断,因此原告主张经销商构成欺诈的依据不足。
网友观点
@nxl:只要带“返修”两个字,就说明出厂时某个部位不合格,就应该属于返修过的产品,法院的判决说不过去。经销商或生产厂家应该准许退车、或给予购车人一定补偿。@今晚打苍蝇:汽车厂里返修属于正常现象,但法院将“代为签字”轻描淡写地定性为不妥而不是非法,是否过于偏袒经销商?@woain_545:要知道,采用流水线生产的产品,在发现前一道工序存在瑕疵时,需要退回纠正,最终下线后的产品经过检测合格后才能出厂。况且,经销商在交车前也要做检测,若查到小瑕疵会主动换车,所谓的“返修单”属于正常流程,法院判决毫无问题。@桐叶123:对于汽车制造,涉及上万个零件,有返修是正常现象。车主看到返修单确实会感到不舒服,也不排除个别人想借机捞一把,但“退一赔三”是绝对行不通的。@jiaji1980:大多数消费者理解的返修,是指商品使用中出现问题送回厂家修理。而本案中的返修是指车辆在生产中的返回工序,不属于成品销售后的返修,也是企业严把质量关的一种体现。太仓开出首张电动自行车超速罚单
近期,太仓交警部门试点使用专业测速设备,对车速超过15km/h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测,并于8月20日开出首张罚单。目前,江苏省各地交警部门正在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百日整治行动,严查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网友观点
@水上蜻蜓:赞成,严格限定电动自行车速度,可以更好地避免交通事故发生,还能促使人们通过骑自行车和跑步出行,培养国民的环保意识。@ym1999118:很多非机动车道被机动车占道违停,电动自行车被逼到机动车道上行驶,这才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因。速度再慢的电动自行车,撞上汽车一样遭殃。@恨无痕:电动自行车的主要功能在于省力,而非竞速。普通自行车时速大约是15km/h,电动自行车和普通自行车同样是走非机动车道,限速15km/h完全合理。@jtt126219:首先,只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就已经符合了国家的相关规定。交警部门要对超速罚款,应该去罚相关的厂商,而不是骑车人。@abc卫星:骑车人应该养成良好交通习惯,但要说对电动车硬性限速15km/h,则非常不合理。其实,可以设立电动自行车驾照,一切按规矩来办事,出了事故该罚款罚款,该扣分扣分,不就行了?昆山交警中队会计贪污370万被判11年
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某中队会计李某,在5年之内利用职务便利,共骗取、侵吞单位公款370余万元。经统计,李某贪污的款项中,包含交警中队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费,共计人民币3244161.62元;交警中队公用经费,共计人民币175341.35元;单位保管的道路交通事故预付款合计人民币125280元。昆山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认定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5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对未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部分继续予以退赔。同时,扣押被告人李某各类首饰共167件,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后,发还被害单位。
网友观点
@sktyyyy67:公职人员贪污公款,应该给予更重的判罚,可李某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似乎太轻了。@寒武三叶:如此明目张胆地贪污公款,财务部门是怎么审计的?应该查查财务监管系统,是否存在重大疏漏。@giraffe_lu:单凭一个会计,5年贪污这么多钱,我不相信!高度怀疑李某还有同谋,建议纪委监委继续深挖,或许还有大鱼。@枫桥清水:这些被贪污的钱都是协警、辅警的辛苦所得,还有广大司机交纳的罚款,这个会计真敢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