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 > 金融房产 > 正文

北京拟立法规范租房 显著增长的租金将受到限制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  2021-11-25 05:49:00
针对黑中介、群租房、哄抬租金等乱象,北京市拟立法规范——正在举行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要审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1月2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艺)针对黑中介、群租房、哄抬租金等乱象,北京市拟立法规范——正在举行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要审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北京庞大的住房租赁规模和复杂的住房租赁关系使租房纠纷频发,长期以来,租房问题都是在北京居住的年轻人的生活痛点。

条例草案提出,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北京市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一旦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这意味着,显著增长的租金将受到政府限制。

对租赁市场存在的不同住房租赁企业的“花式收费”,条例草案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并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在条例草案中,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的佣金,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北京将建立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衔接合同备案和出租登记。鼓励出租人、承租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住房租赁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出租房屋,应当通过这一平台签约并备案。平台将签约信息同步向公安机关共享。

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可以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编号,替代纸质合同。

条例草案对于出租的房屋质量也作出要求: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及其他非居住用途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室内装修空气质量不达标被列入禁止出租之列。

条例草案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住房进行室内装修装饰,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还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运营租赁住房。

去年长租公寓频频爆雷,影响恶劣。此次条例草案强调,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二者均不得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

条例草案拟将住房租赁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区统筹、街乡负责、居村协助的治理架构。

条例草案明确,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倡导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租赁关系,承租人平等享受物业服务等。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身份信息,并即时通过系统申报登记。

对于出租城镇地区住房且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应当符合北京市相关管理规定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标签:

责任编辑:尤颖

版权和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凡来源为"新华传媒智库、江苏舆情观察、民声汇、政风热线"的稿件,均为新华报业传媒智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华传媒智库、江苏舆情观察、民声汇、政风热线"。

免责声明:本站转载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新华传媒智库及其子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者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