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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首日 常州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2021-11-03 05:50:00
1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的首日。当天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公益诉讼起诉人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田某。

1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的首日。当天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公益诉讼起诉人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田某。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法庭判决田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9000余元。

据介绍,2020年4月,田某在某网站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吸引他人向其邮箱投递个人简历,要求个人简历包含姓名、电话号码、年龄、性别、所在地区等详细个人信息。田某在收到个人简历后,为谋取个人经济利益,明知案外人用于非法用途,仍向案外人出售个人信息25000余条,非法获利9000余元。案外人将购买的个人信息用于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

市检察院认为,田某的行为使不特定多数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长期处于潜在的风险之中,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田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该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田某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不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并以牟利为目的进行非法买卖,其非法收集、买卖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涉及面广,给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害。法院遂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判决被告田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9000余元。该款项由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常州市网信办开设的专项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据了解,为配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地,更好地保护常州市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市中院、检察院、网信办近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见》,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并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流会商和研判、赔偿资金管理等工作机制。

舒翼 常法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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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尤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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