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怂恿直播网红自杀 专家:直播平台需建立“网络治安处罚法”
新闻背景:
网红@罗小猫猫子疑似因直播间网友起哄喝农药自杀一事引发关注。10月15日,@罗小猫猫子在一场直播中和网友互动时手边放了一瓶“农药”,随后直播间出现了诸如“你快喝吧”“想喝就喝”“快喝快喝”这样的评论。
据某媒体消息,一知情者接受采访时证实了这种说法,她透露,一开始@罗小猫猫子并没有打算自杀,当时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挽回其前男友,所以直播间的农药是兑了饮料的,“她当时不想死”,所以后续的120、110也是她自己打的,这名知情者认为,@罗小猫猫子真正自杀是因为直播间网友们的怂恿。
@罗小猫猫子事件从法律层面该怎么看?网友们是否要负法律责任?处于风口上的直播视频当如何规范?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海淀区政协常委、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沈腾以及盈科律师事务所刑辩学院副院长葛鹏起,一起来听听他们怎么说。
不同于现场,网络起哄者很难判断是出格的“表演”还是真实的自杀
@罗小猫猫子自杀事件让我们想起了前几年讨论过的、有自杀者在楼下围观者的起哄声中纵身一“跃”跳下身亡的事件,直播视频的网友围观起哄与当年的现场围观起哄有什么同与不同吗?
沈腾表示,网友与主播不处于同一现实空间,主播在网络一端是否真的存在现实危险性,另一端的网友是无从判断的。虽然“起哄”行为与主播“自杀”有着某种关联,但是这种关联与法律意义上的因果联系还不是一回事。另外,网络上的“起哄”自杀情形与现实中“起哄”跳楼有着本质不同。网络直播“自杀”是一种概率较低的偶然性后果,而现实中跳楼是一种伤亡概率很高的必然性结果。将较低偶然性结果的法律责任转嫁到网友身上承担,法律上不但难以得到支持,也难以服众。
葛鹏起认为,我们经常说的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这是网络与现实环境最大的相同之处,这一点,二者没有区别,都要面临着法律的规制问题,也需要法律来规范和调整。
但不同的在于,网络环境与现实环境毕竟是有差别的。现实生活中的旁观者很容易判断跳楼者是否真的有自杀的可能性,但在网络直播中,特别是现在很多主播的直播方式很出格,网络起哄者其实也很难判断这是一次出格的“表演”,还是一次真实的自杀。这种难区分,也进一步增加了法律监管的难度。
现场网友的“起哄”行为很难构成刑事犯罪
那么,在这个事件中,有观点认为@罗小猫猫子自杀的真正原因是网友的怂恿,那么,那些起哄的网友是不是应该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沈腾表示,一些网络视频平台作为虚拟空间,具有非真实、难辨别、泛娱乐的特性。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看,当晚直播间主播称要“放农药”“喝农药”,从客观上讲,网友很难辨别出该行为到底是“博眼球”还是“真自杀”。实际上,我们打开这些视频直播间,恶搞“喝农药”等短视频不在少数。一定意义上讲,直播自己“自杀”与现实中“自杀”是两个世界的问题。另外,没有直接证据显示,现场网友的“起哄”行为等同于网友明知主播自杀,而故意放纵或者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反过来说,直播间的网友认知不一,思想参差不齐,突然出现了一个“起哄”声调,大多数人对主播“放农药”“喝农药”行为认知可能还处在开玩笑、恶搞的娱乐心态上。
沈腾说,需要强调的是,尽管网友的“起哄”行为没有达到刑法意义上的“引诱自杀”“鼓励自杀”“逼迫自杀”程度,也与“同桌劝酒”情形不同,但是,主播死亡的后果中永远抹不去网友“起哄”这一诱因,这种后果的自责必将永远存在于“起哄”网友的内心,也会很长一段时间需要承受社会的谴责。
“直播自杀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沈腾提醒那些“起哄架秧子”的网友,人命关天。对直播自杀者,切记不要对其搞笑,更不可过度恶搞,切勿轻信和疏忽大意。另外,法律工作者在适用和解释刑法时,要坚持刑法适用的最后性和补充性原则,在网络管理规则和行政法规比较充分的情况下,绝不主动开启刑法的机器。
葛鹏起也认为,一般来说,自杀是由自我意志决定的,自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本事件中网友的怂恿行为,很难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自杀者出于认知有缺陷的状态,比如醉酒、未成年、患有精神疾病,这时候怂恿者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他们把自杀者当成了杀掉了他自己的工具。
刑法中教唆他人自杀是否构成犯罪,属于故意杀人罪中间接正犯的法律适用问题,教唆者是否成立间接正犯的直接判断依据是“支配+控制”,即教唆者的教唆行为是否达到了支配犯罪实施的程度。该事件中,要证明怂恿的网友明知@罗小猫猫子患有精神疾病,还继续怂恿、鼓励@罗小猫猫子自杀,达到了“支配+控制”的程度,这在取证方面是很困难的。
当然,对于类似本案的事件,多地警方对网友的这种行为的界定都是“寻衅滋事”,虽然刑事追责较为困难,但可能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里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直播平台需要建立统一的“网络治安处罚法”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中的网络直播站在了风口上,发展得如火如荼,其内容五花八门,也因此成就了不少网红。但@罗小猫猫子事件对网络直播平台的乱象是一个警示,也是一个信号:网络直播该规范了!
网络自媒体有着平民化、个性化、交互强、传播快的特点。沈腾认为,由于门槛较低,自媒体行业存在良莠不齐、可信度低等弊端。另外,直播平台属于自媒体,它作为大众媒介,为普通网民提供了信息发布的便捷渠道。而这其中哪些属于私密信息该受到保护,哪些属于公开信息可进行传播,网友分辨不清。今后,为了避免此类悲剧再度发生,沈腾建议完善管理机制:一是将网络自媒体平台进行A、B、C、D四档分级,并按照传播社会正能量、大众喜闻乐见、专业和敬业等标准进行划分和管理,提高自媒体门槛;二是提高网络敏感词语、危险词语的级别,对可能危害生命安全的直播内容和网络用户,平台应及时采取封禁、报警等安全措施;三是提高公民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的意识和保护自己与他人健康的美德;四是扩大网民对不良直播、视频的举报范围,最大可能地避免悲剧发生。
网络既然不是法外之地,就应该有法可依。葛鹏起认为,除了要严格依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管理外,对于目前大量出现的网络不良行为,应该加快立法,建立统一的“网络治安处罚法”。现在网络资产已成为一个共识,大家名下都有微信、淘宝、美团、滴滴等各种账号,已经具备对某个人在网络上的不良行为,进行统一网络处罚的可能。例如,在本次事件中,对于起哄围观者进行全网7天的“网络行政拘留”,对其名下所有的网络账号统一实施,7天内,全网所有个人账号,全部禁用。这样一来,网络的行为,就可以用网络的方式来处罚,起到警惕、威慑和处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