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地颁最严遛狗禁令 媒体:城区禁遛狗于法无据
城区禁止遛狗于法无据
□ 曲 征
11月13日,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公安局、住建局等4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称,为加强威信县城市规划区养犬的管理工作,规定市民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如发现在县城城区内遛狗,第一次、第二次给予警告和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该通告发布后,这一“史上最严”禁令立刻引发了公众的热议。11月15日,威信县回应称,正在召集多部门研究此事,“城市管理要规范,但任何事都要依法依规。”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养狗的居民也越来越多,也由此引发了很多社会治理问题,尤其是不时出现的犬只伤人事件也让人们对如何治理狗患颇为关注。从这个意义上说,威信县出台通知的初衷可以理解,但采用什么样的手段和措施管理犬只,体现的不仅仅是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还有城市管理者的智慧。
为了更好治理狗患,许多城市在管理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积累了一些比较有效且老百姓接受度比较高的治理措施。比如,济南市规定遛狗时拴绳的长度不得超过1.5米;深圳今年全面开展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工作,年底前实现系统登记犬只100%植入芯片。还有的城市详细规定了市民遛狗的时间与活动范围等。这些规定看起来麻烦琐碎,但是操作性强,只要落到实处,就能够既满足市民养犬的喜好,又有效治理狗患问题。
相比于这些城市采取的措施,威信县的做法明显有些简单粗暴、用力过猛,甚至还有些血腥和残忍。实际上,这一举措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须知,养犬是市民的一项权利,不能随意予以剥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禁止市民养狗、禁止市民遛狗的条文规定。即使是当地颁发的《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也只是规定携带宠物出门“应当牵系”,而未剥夺市民遛狗的权利。显然,该县近日出台的通告中所称“遛狗三次直接捕杀”的规定于法无据,也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理应进行纠正。
从治理效果上看,警告、罚款、捕杀,看起来简单易行,干脆麻利,但也容易引起公众的抵制。同时,经验告诉我们:简单粗暴的举措背后,往往对应的是懒政、惰政的思想。作为当地政府部门,不妨借鉴其他城市比较成熟的做法,而不是出台一些过火的,有违法治理念和精神的规定,来推卸本该由自身承担的法治宣传、卫生防疫等责任。